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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31 16:33:20 浏览次数: 次
一、法定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二、申请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如社保为个人缴纳,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6、近三年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7、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如社保为个人缴纳,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证书复印件 ;
5、近三年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6、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7、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三)注册单位变更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和原单位不再聘用的证明文件);
5、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如社保为个人缴纳,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提交个人缴费单复印件);
6、《湖北省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统计表》(由转出单位提供);
7、近三年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8、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四)变更(增加)注册专业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
5、近三年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6、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五)注册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注册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4、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六)其他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注册证书原件;
3、姓名变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身份证号变更:身份证号与原申报注册流程所用身份证属正常升位者,须提交新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正常升位或变更,则须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七)遗失破损补办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遗失补办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原件;
3、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八)注销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解聘证明;
3、申请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验原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网站(网址:/) , 进入“服务大厅”,点击“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师→在线申报”,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文档;
2 、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办理时限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注册证书补办(更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跨省变更注册到外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执业资格):027-68873419,
省建设监理协会:027-68873361。